2022年天津市高职院校春季考试招生实施办法

2021-11-11 00:00:00 · 作者:未知  
为做好 2022 年天津市高职院校春季考试招生工作,天津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依据教育部、天津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为做好2022年天津市高职院校春季考试招生工作,天津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依据教育部、天津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招生章程

  1. 各招生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天津市有关规定制订本校春季考试招生章程。

  2. 招生章程是招生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3.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层次,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专业考试要求(时间、地点、科目、范围等),录取原则,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收费标准和咨询联系方式等。

  4. 招生学校应在 2022 年 3 月 25 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报送

  市高招办,市高招办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二、报名条件

  1. 面向中职毕业生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可以申请报名: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具有本市正式户籍或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毕业生、普通高中往届毕业生;具有本市中职学校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3) 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 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可以申请报名: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

  (3) 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

  (4) 具有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

  (5) 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3.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等 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

  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 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 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 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 其他不符合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的人员。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应对考生的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 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 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报名办法

  报名工作按照考生网上录入信息、现场确认报名信息的程序进行。

  (一)面向中职毕业生网上报名

  1.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 9:00 至 11月 12 日 17:00 期间,登录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进入天津市春季考试招生(面向中职毕业生)报名系统,根据要求和提示,录入报名信息,并保证各项信息的完整、真实、准确。考生须根据自身情况,在管理服务类、工程技术类、艺术类和体育类中任选一类作为本人报考科类。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的考生须选报管理服务类或工程技术类的综合能力考试,并参加全市统一组织或招生学校组织的专业测试。考生须确保报名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

  提交报名信息后,考生要在网上报名截止日期前,通过“网上支付”缴纳考试费。考生网上缴费成功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现场确认报名信息,否则报名无效。现场确认期间, 各报名确认点一律不接收现场补缴费。因本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已进行网上支付的考试费用不予退还。

  2.已履行网上报名手续的考生,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 9:00至 11 月 17 日 17:00 期间,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须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往届生还须持高中教育阶段毕业证书,同等学力考生须初中毕业 3 年及以上并持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到指定的地点现场确认报名信息。

  考生须按要求认真核对本人报名信息,无误后在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一式两份)上签字确认,并对本人填报和确认信

  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网上报名

  1.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 9:00 至 11月 23 日 17:00 期间,登录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进入天津市春季考试招生(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报名系统。已经履行 2022 年普通高考报名程序的考生,可通过输入身份证号

  获得已录入信息;未履行 2022 年普通高考报名程序的考生,根据要求和提示,录入报名信息,并保证各项信息的完整、真实、准确。报名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

  提交报名信息后,考生要在网上报名截止日期前,通过“网上支付”缴纳考试费。考生网上缴费成功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现场确认报名信息,否则报名无效。现场确认期间, 各报名确认点一律不接收现场补缴费。因本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已进行网上支付的考试费用不予退还。

  2.已履行网上报名手续的考生,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 9:00至 11 月 25 日 17:00 期间,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须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往届生还须持高中教育阶段毕业证书;同等学力考生须初中毕业三年及以上并持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到指定的地点现场确认报名信息。

  考生须按要求认真核对本人报名信息,无误后在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一式两份)上签字确认,并对本人填报和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报名现场确认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市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其学籍校确认报名信息(学校注册地与办学地不一致的,在实际办学地所在区招办指定的地点确认报名信息)。往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考生在其户籍所在区招办指定的地点确认报名信息。各报名现场确认单位按统一的考生号编制办法赋予考生 14 位考生号。

  考生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时,须交验相关证件证明,进行电子摄像,考生电子照片以考生号命名,未进行电子摄像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市高招办根据报名信息和电子照片,制成“2022 年天津市高职院校春季招生考试准考证”(以下简称“准

  考证”),考生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至 3 月 18 日登录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在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凭居民身份证、准考证等相关证件参加考试。

  按照教育部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被推荐的免试保送生、各类单招考生也须办理报名手续,报名程序与普通考生相同。

  五、资格审查

  1. 所有报名考生必须接受各报名确认单位的资格审查, 不接受资格审查或不符合审查条件者,一律不得参加招生考试。 2.各报名确认单位在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时,须配备二代身

  份证识别仪,并进行考生本人、身份证照片和高中教育阶段照

  片的“三比对”;往届高中教育阶段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考生在现场确认时,报名确认单位须使用人脸识别、指纹采集等设备进行身份比对,确保考生身份信息真实准确。

  3. 各报名确认单位须按规定对考生的资格进行审查,要 将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遴选熟悉业务、秉公办事的人员专门负责资格审查工作。资格审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逐一审查每位考生的资格,履行签字手续,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4. 各报名确认单位须逐项审查考生的相关证件、证明等 材料,凡相关材料不全或不实者,不准其报名;所有审查材料要复印(或拍照)留存备查。

  5. 考生在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内容、提供的相关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考生同时要在报名信息确认表上签字确认报名信息。报名信息确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考生档案,一份区考试机构永久留存备查。

  六、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 根据教育部规定,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 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2. 市高招办会同天津市卫生健康部门制订体检工作规定。

  由各区招办和区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应在区招办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院应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 号)等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体检医院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是我市高考考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体检结束后,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将体检结果反馈至每位考生,以便考生有针对性地填报志愿。

  七、考试

  考生在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凭居民身份证、准考证、考试用条形码等相关证件参加考试。

  (一)面向中职毕业生

  1. 考试科目。考试采取“文化基础+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实行全市统一考试。文化基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职业技能考试科目为综合能力,分为综合能力(管理服务类)和综合能力(工程技术类)。考生须根据自身情况选报类

  别。

  2. 考试方式。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各科试卷满分:语文、数学、外语各为 150 分,综合能力为 200 分。考试时长:

  语文为 120 分钟、数学和综合能力为 90 分钟、外语为 60 分钟。

  3. 考试内容和要求。语文、数学、外语和综合能力(管理服务类、工程技术类)各科目以市高招办组编的《天津市高职院校春季招收中职毕业生考试大纲》为依据。各科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考生必须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答题,在试题卷上或草稿纸上答题无效。客观题须使用 2B 铅笔填涂答案,主观题须使用黑色墨水笔作答。

  4. 考试时间。

2022 3 19

时间

科目

 

上午

8:0010:00

技术

10:3012:00

综合能力

  5. 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测试由招生学校单独组织。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的专业测试实行全市联考,专业测试安排另行通知。

  6.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招生专业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测试内容、测试形式及测试时间,并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招生

  学校要参照普通高考有关规定,依据疫情防控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专业测试,确保公平公正、安全规范。专业测试结束后, 招生学校须将测试成绩通知考生,并将专业测试合格考生名单报市高招办。

  (二)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

  1. 考试科目。考试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试。文化素质成绩使用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 9 个科目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以绩点方式进行换算,计入录取总分;职业技能考试科目为技术和综合能力,实行全市统一考试。

  2. 职业技能考试方式。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每科试卷满分为 200 分。考试时长:技术为 120 分钟、综合能力为 90 分钟。

  3. 职业技能考试内容和要求。技术和综合能力各科目以市高招办组编的《天津市高职院校春季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技术科目考试说明(2019 年 9 月修订,2020 年 3 月执行)》、

  《天津市高职院校春季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能力科目考试大纲(2017 年 8 月修订)》为依据。各科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考生必须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答题,在试题卷上或草稿纸上答题无效。客观题须使用 2B 铅笔填涂答案,主观题须使用黑色墨水笔作答。

  4. 考试时间。

  2022 年 3 月 19 日 时间 科目

  上午 8:00—10:00 技术

  10:30—12:00 综合能力

  5. 对于组织专业测试的招生专业,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 考试内容、考试形式及考试时间,并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招生学校要参照普通高考有关规定,依据疫情防控的要求, 严格组织实施专业测试,确保公平公正、安全规范。专业测试结束后,招生学校须将测试成绩通知考生,并将专业测试合格考生名单报市高招办。

  八、评卷

  1. 评卷工作由市高招办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分科定点、集中评阅的办法。评卷工作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考生的考试成绩,由市高招办统一向考生公布。

  2. 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如对分数有疑义,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分数申请。复核分数工作由市高招办统一组织,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填报志愿

  1. 填报资格。市高招办根据全市考生考试情况,依据市高招办公布的《2022 年天津市高职院校春季考试招生计划》,原则上按照招生计划的 110%划定考生填报志愿的分数范围。

  2. 填报方式。考试成绩公布后,符合填报志愿分数要求的考生,依据市高招办公布的《2022 年天津市高职院校春季考试

  招生计划》,于 2022 年 4 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登陆招考资讯网站(www.zhaokao.net),网上办理志愿填报手续。

  3. 志愿设置。志愿设置办法另行通知。

  十、录取

  录取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招生学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招生学校自行确定。招生学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做出解释。市高招办为招生学校提供符合条件考生的相关信息和服务,组织管理招生录取工作,监督招生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一)面向中职毕业生

  1. 录取按照本科批次、高职提前批次、高职普通批次顺序进行,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

  2. 市高招办根据全市考生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考试总成绩,以及招生计划数,划定批次录取控制分数范围。

  3. 招生学校在录取控制分数范围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公布的招生章程、根据考生志愿和考试总成绩进行录取。艺术类、体育类和其他需进行专业测试的提前批次招生专业录取时,

  在专业测试合格的基础上,以考生考试总成绩为依据,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 当若干名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时,将按照语文、数学、综合能力、外语的单科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

  (二)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

  1. 录取按照高职提前批次、高职普通批次顺序进行,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

  2. 市高招办根据全市考生文化素质成绩(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 9 个科目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以绩点方式进行换算,单科成绩按照合格等第计为 20 分、不合格等第不计分)和职业技能考试成绩,以及招生计划数,划定批次录取控制分数范围。

  3. 招生学校在录取控制分数范围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公布的招生章程,依据考生志愿和考试总成绩,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择优录取。艺术类、体育类和其他需进行专业测试的提前批次招生专业录取时,在专业测试合格的基础上, 以考生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考试总成绩为依据,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 当若干名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时,将按照技术、综合能力的单科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

  十一、政策照顾

  1. 根据教育部和天津市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

  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春季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1) 烈士子女,增加 20 分投档。

  (2)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 20 分投档。

  (3)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增加 10 分投档。

  (4)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增加 10分投档。根据市教委、市委统战部、市公安局、市民宗委和市台联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津教政〔2020〕1 号)相关规定,自 2023 年起,该项加分分值均调整为 5 分。

  (5)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天津市属招生学校时,增加 5 分投档。根据市教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津教政〔2020〕1 号)相关规定, 自 2023 年起,该项政策调整为,在本市所属招生学校录取时, 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 对于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从“四区”(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包括自治州(盟)、自治县(旗)等,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面向本市所属招生学校投档时,在春季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5 分

  向高校提供档案,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凡符合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市区校三级网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申报考生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交验相应的证件、证书,由区招办负责将相关证明材料装入考生纸介质档案。

  2.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 2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 1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 1 年或达到飞行最

  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 20 年的军人的子女,

  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 15 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春季高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3.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春季高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参照该通知执行。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春季高考录

  取的,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 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消〔2020〕223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

  5A 级青年志愿者参加春季高考录取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参加春季高考录取的,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和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 〕 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考生档案

  1.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内容主 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春季高考成绩信息、志愿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 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市高招办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定 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办法。各区招办、各报名确认单位按照教 育部和我市有关规定采集考生报考信息,并做好信息的校验确认、

  汇总整理工作,确保考生信息的完整、准确、真实、规范。

  2. 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组建工作由各区招办按照我市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应届高中阶段教育毕业生的纸介质档案由考生学籍所在学校(报名确认单位)负责组建,其他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各区招办负责组建。符合我市加分项目考生的证明材料应装入考生纸介质档案。考生电子档案库和纸介质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1.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 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 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

  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对在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取消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 1-3 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2. 根据《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办法》, 招生学校与考生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申请仲裁,裁决委员会将依法公正、及时裁决,维护考生和高等学校的合法权益。

  十四、相关要求

  1. 已被春季招生本科层次院校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秋季普通高考各批次的录取。已被春季招生高职院校录取的考生, 如符合秋季普通高考报名条件且报名参加考试,只能报考普通高考本科各批次的志愿。如考生被普通高考本科层次院校和春季招生高职院校同时录取,教育主管部门在进行电子学籍注册时,只保留其普通高考本科层次录取资格,春季招生的录取资格将予注销。

  2.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天津市春季考试招生的有关规定,积

  极宣传各项招生政策,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指导,充分尊重考生的意愿、选择,不得限制考生填报,严禁更改考生志愿。

  3. 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身体等方面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法纪的考生,招生学校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 参加春季考试招生的考生应自觉履行如下职责:

  (1) 自觉遵守我市春季考试招生的政策、规定;

  (2) 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春季考试招生的报名、考试、填报志愿等工作,如因本人原因未能参加的,责任自负, 不退还有关费用;

  (3) 按照要求准确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如报名信息、志愿信息等),并对所提供信息进行自查,因本人原因造成信息有误而影响录取的,责任自负;

  (4) 依照有关规定缴纳考试费;

  (5) 对招生学校的专业测试、招生录取等行为进行监督, 如发现问题,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反映;

  (6) 认真对待所填报志愿,一经录取,要按时到被录取学校报到;

  (7) 自觉接受被录取学校的资格复查。

  5. 招生学校应履行下列职责:

  (1) 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本校招生工作;

  (2) 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将招生章程及经有关部门核准 后的招生计划,按照规定时间、格式报送市高招办;

  (3) 举行专业测试的学校要成立专业测试领导小组,全 面负责本校专业测试工作,确保专业测试公平、安全、平稳、有序;

  (4) 履行招生章程中的各项承诺,提高信息公开时效性, 接受社会监督,并负责考生的咨询信访及招生录取遗留问题的处理;

  (5) 遵守各项政策、法规,实事求是地宣传学校情况,为考生提供翔实,周密的咨询服务;

  (6) 按照全市统一的时间、要求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7) 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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