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音乐类专业考试大纲与说明
第一章 考试科目
第一节 考试科目介绍
一、乐理
乐理,又名“音乐基础理论”,是音乐学各专业学习一切音乐知识和技能首先必须掌握的最基本的音乐理论基础知识。本 科目主要考核考生对音、音符及其时值划分、音律、谱号、节奏节拍、音程、和弦、记谱法、装饰音、演奏法记号及音乐术 语、大小调式和五声性调式等音乐基础理论知识掌握的程度。考试形式为笔试。
二、听音记谱
听音记谱是音乐学专业的基础课程之一,是音乐类所有专业考试重要的专业基础科目,主要考核考生音高、旋律、节奏、 调性诸方面的听辩和记写能力。考试形式为笔试。
三、视唱
视唱是指独自把现场指定的乐谱,按照乐谱固有的调式、 音高、节拍、节奏、速度和表情记号等,准确地视谱即唱。视 唱是音乐类所有专业考试重要的专业基础科目,主要考核考生 的识谱、音准、节奏及音乐表现诸方面的视谱演唱能力。考试 形式为面试。
四、演唱
演唱又称“声乐”,它是以歌唱表达思想感情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是音乐表演专业(演唱方向)、音乐学专业(音乐教育方向)、旅游艺术表演与策划专业(声乐表演方向)的面试科目。
五、演奏
演奏又称“器乐”,它是通过乐器演奏来塑造音乐形象、传达思想情感、表现音乐内容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是音乐表演 专业(演奏方向)、音乐学专业(音乐教育方向)、旅游艺术表演与策划专业(器乐表演方向)的面试科目。乐器种类由考生 选考,主要是常见的乐器,如钢琴、手风琴、电子琴等各种键 盘乐器;西洋管弦乐器;中国民族管弦乐器等。
六、舞蹈
舞蹈科目在此指舞蹈剧目或舞蹈作品片段,是以有节奏的 人体动作来塑造艺术形象、表达思想情感、表现生活的一种艺 术表现形式,是音乐学专业(音乐教育方向)选考舞蹈方向面 试的选考科目。
乐理、听音记谱、视唱三科是报考音乐类专业考生的必考 科目。演唱、演奏、舞蹈是报考音乐类专业考生的选考科目。乐理、听音记谱为闭卷笔试,视唱、演唱、演奏、舞蹈为
个别面试。
[注:对音乐类专业考生学习音乐所需的基本素质和条件的了解和考核(包括五官、身高、身材、嗓音、口语能力等)随 各专业面试科目同时进行。]
第二节 考试科目安排
音乐类专业考试科目为:3 科必考科目(乐理、听音记谱、视唱)+1 科选考科目(演唱或演奏或舞蹈),共考四科。
音乐类专业考试科目及考试形式
类别 考试科目 考试形式
音乐类
必考 听音记谱 笔试
乐理
视唱
面试
选考 演唱、演奏、舞蹈
(三选一)
第二章 考试形式与方法
考试形式分为笔试与个别面试两种形式。
一、听音记谱、乐理采用闭卷笔试的形式,并且两个科目连考,安排在同一个时段考试,先考听音记谱,后考乐理。其中听音记谱是由考场统一播放钢琴弹奏的录音,考生边听边记, 考试时间为 50 分钟;乐理考试时间为 120 分钟。只能用黑色或蓝色字迹签字笔答题,铅笔答题无效。
二、视唱考试科目采用一次性个别面试的形式进行,由考 生当场按试题要求进行考试。
三、演唱、演奏、舞蹈三项为音乐类专业技能考试的选考 科目,采用一次性个别面试的形式。三项选考科目的考试的曲目或作品均由考生自选。演唱、演奏、舞蹈考试所需的乐谱、 乐器(钢琴除外)及伴奏碟等由考生自备。
音乐类专业对考生音乐素质和条件的了解随演唱、演奏或舞蹈考试一起进行。
第三章 考试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 乐理
一、考试内容
(一)音。
1.乐音体系、音列、音组、音区和音域;
2.基本音级和变化音级、音名和唱名;
3.音律(律制种类);
4.自然半音和自然全音、变化半音和变化全音、等音。
(二)记谱法。1.五线谱。
(1)谱表和谱号;
(2)音符和休止符;
(3)附点、延音线和自由延长号;
(4)变音记号。2.简谱记谱法。
3.五线谱与简谱记谱法相互的译记。
(三)节奏、节拍。1.节奏、节奏型;
2.重音、小节、节拍、拍子和拍号;
3.拍子的类别(单拍子、复拍子、混合拍子、变换拍子、交错拍子、一拍子、散拍子);
4.完全小节和不完全小节;
5.切分音、切分节奏;
6.连音符;
7.音值组合。
(四)调。 1.调、调号;
2.升号调、降号调;
3.调的五度循环、等音调。
(五)调式、调性。1.调式和调性;
2.大调式和小调式;
3.以五声音阶为基础的各种调式;
4.调式音阶;
5.平行调、同主音调、同宫系统调;
6.调式中的音程与和弦(含解决);
7.各种大小调式及五声性调式的调性分析;
8.调的关系。
(六)音程。
1.音程和音程计算;
2.音程的种类;
3.音程的性质;
4.单音程和复音程;
5.音程的转位;
6.等音程;
7.识别与构成音程。
(七)和弦。
1.大三、小三、增三、减三和弦的原位和弦及其转位和弦;
2.大小七、大大七、小小七、减小七、减减七、增大七、 小大七等和弦的原位和弦及其转位和弦;
3.识别与构成和弦。
(八)常用记号。1.临时变音记号;
2.省略记号;
3.重复记号;
4.演奏(唱)记号;
5.装饰音记号;
6.速度记号;
7.力度记号;
8.常用音乐术语释义。
二、考试要求
该科目为笔试。要求对乐理的上述内容有较全面的了解, 并能正确地表达和答题。
第二节 听音记谱
一、考试内容
包括听记单音、音程、和弦、节奏及旋律等。采用五线谱 记谱法记谱。考生在收听用钢琴弹奏的录音时,根据标准音听 辩记谱。
(一)听记单音:音域为 a-a2 以内的各自然音级和少量的
变化音级。
(二)听记音程:在七个基本音级(含少量变化音级)上 构成的各种自然音程。
(三)听记和弦:在七个基本音级(含少量变化音级)上构成的大三和弦、小三和弦、减三和弦,以及它们的转位和弦; 少量的原位大小七和弦及小小七和弦。
(四)听记旋律:听记两小题,各为 4-8 小节左右的旋律片段。采用常用的拍子、节奏、调式,调号在一个升降号之内。
二、考试要求
该科目为笔试。弹奏每个单音、音程、和弦和每一条旋律 之前,均给标准音。
(一)准确地听记单音。
(二)准确地听记和声音程。
(三)准确地听记和弦各音。
(四)准确地听记旋律的音高,并能准确地标记调号、拍 号及节奏组合。
第三节 视唱
一、考试内容
视唱考试采用五线谱和简谱两种乐谱各唱一首的考试方式,范围与内容大致包括:常用的四二拍子、四三拍子、四四拍子;常用的音符及休止符;二分音符、四分音符、八分音符、 十六分音符的各种组合;附点节奏、切分节奏;弱起小节、三连音、少量的临时变化音和八度以内的各种音程级进与跳进等。
主要根据音准、节拍、节奏、视谱、音乐表现能力几个方面进 行考核。
(一)音准:即对所唱考题中的各个音高、各音程关系进 行及调性感觉的准确性。
(二)节拍节奏:即对所唱考题中各种音符的时值及节拍 律动掌握的准确性。
(三)视谱能力:即对考题视谱即唱完成的准确性、连贯 性、完整性的熟练程度。
(四)音乐表现能力:即在视唱时对考题中的各种速度、 力度等表情术语及记号把握的正确程度。
二、考试要求
该科目为个别面试。
考生在考场按考题(一套)视谱即唱进行考试。考题有五 线谱和简谱两大题,均为必唱曲目。五线谱考题可用固定唱名 法或首调唱名法视唱。
(一)允许考生在正式视唱前对考题进行默唱,限时半分钟。
(二)做到一次性连贯地视谱即唱,并做到音高、节奏、调 性准确。
(三)对节拍、节奏及五线谱的旋律视唱(一升、一降调 号内)能熟练准确地掌握。
(四)对常用音乐术语及记号(速度、力度等)能正确掌握和 表现。
第四节 演唱
一、考试内容
演唱思想内容健康的歌曲,曲目可以是各种题材、体裁、 风格不同的中外歌曲。主要根据嗓音条件、演唱方法、表现能 力和作品程度几个方面进行考核。
(一)嗓音条件:即演唱者学习声乐所应具备的嗓音条件, 主要包括音色、音质、音域和音量等。
(二)演唱方法:即演唱时发声的科学方法,主要包括演唱姿势、发声状态、气息控制、咬字吐字及共鸣运用等歌唱技巧。
(三)表现能力:即通过各种歌唱技巧表现出的对歌曲情感方面进行艺术处理的能力,主要包括把握音准、节奏、演唱风格、速度、力度对比变化等方面的完整性、感染力及控制能力。
(四)作品程度:即演唱的歌曲在旋律、音域、风格、感 情表现及技巧等方面的难易程度。
二、考试要求
该科目为个别面试。采用一次性背谱演唱的方式,每考生 考试限时 3 分钟。
(一)演唱歌曲的数量。
1.自选独唱歌曲 1 首,限时三分钟。
2.请考生自备伴奏音乐,存储介质为 CD 光盘或 U 盘(U 盘容量不超过 32GB,U 盘文件系统格式为 FAT32),且 CD 光盘或U盘只存储一首音乐,音乐格式仅限 MP3(文件大小不超过 15MB)。伴奏音色仅限钢琴,不能岀现其他乐器或伴唱音色。播放机由
考场统一准备。如考生不自带伴奏、伴奏出现其它音色,或因考生个人原因导致伴奏无法播放时,考生仅清唱,不影响评分。
(二)嗓音条件。
发声器官健康、无喉疾病变,声带开合良好,声音干净、 音质纯净、有一定音域、音量,可塑性强、富于表现力。
(三)演唱方法。
歌唱状态良好,方法正确,声音自然顺畅、音色变化自如, 做到三个准确:音高准确、节奏准确、咬字吐字准确且清晰。
(四)演唱技巧。
演唱的技巧及歌曲艺术处理得当,有一定表现能力,整体 效果较好。
(五)演唱作品程度。
演唱的作品有一定难度和较强的艺术性。
音乐学专业(音乐教育方向)主考演唱的考生要求与上述 相同。
第五节 演奏
一、考试内容
演奏各种题材、体裁、风格不同而内容健康的乐曲或练习 曲。主要根据考生的演奏方法、演奏技巧、表现能力与作品程 度等几个方面进行考核。
(一)演奏方法:即演奏的姿势和基本方法是否正确。
(二)演奏技巧:即演奏时对音色、音准、节奏、各种表 现技巧的掌握程度与熟练程度。
(三)表现能力:即对乐曲的艺术处理能力、演奏的感染 力及整体艺术效果。
(四)作品程度:即演奏的乐曲在演奏技巧、艺术风格表 现等方面的难易程度。
二、考试要求
该科目为个别面试。采用一次性背谱演奏的方式,每考生 考试限时 5 分钟。
(一)演奏曲目的数量。
1.自选曲目 1 首,限时 5 分钟。
2.不允许自带伴奏。除钢琴外,所使用的乐器自备。
(二)演奏要求。
音乐各专业器乐的演奏方法正确,演奏姿势、手形、动作、 指法或持琴、持弓、运弓(弦乐器)、口形(管乐器)等方面较规范;有一定演奏技巧,音高、节奏准确,基本功扎实,演奏熟练完整;表现力强,对作品艺术风格的诠释较准确,对速度、 力度的把握准确、处理得当,艺术感染力较强,整体效果较好, 作品技巧及表现要求有一定难度。
第六节 舞蹈
一、考试内容
表演内容健康的基本功、民间舞、古典舞、现代舞和芭蕾 舞等体裁的舞蹈剧目或舞蹈作品片段,考生选考上述其中一个 项目即可。根据考生的形体条件、表现能力与韵律感、作品难 度等方面进行考核。
(一)形体条件:即身高、五官、体形等方面的基本条件。
(二)表现能力与韵律感:即运用各种技巧动作诠释作品内容和情感的表现能力以及动作表现的韵律清晰、协调、流畅, 把握舞蹈风格的准确程度。
(三)作品难度:即完成作品动作技巧,表现作品内容及 情绪情感方面的难易程度。
二、考试要求
舞蹈考试科目均为个别面试。
(一)考试限时 2 分钟。
(二)舞蹈考试着装要求。上身:着体操服或紧身 T 恤; 下身:着紧身高弹力练功裤或高弹力短裤;脚:穿软底舞蹈鞋; 头:免冠,发式简洁利索。着装要求亦可按所考科目需要着装。 允许考生化淡妆。
(三)请考生自备伴奏音乐,存储介质为 CD 光盘或 U 盘(U 盘容量不超过 32GB,U 盘文件系统格式为 FAT32),且一张 CD光盘或一个 U 盘只存储一首音乐,音乐格式仅限 MP3(文件大小不超过 15MB)。播放机由考场统一准备。如因考生个人原因导致光盘无法播放时,考生仅在无伴奏下舞蹈,不影响评分。
三、形体条件要求
(一)五官端正、身体健康,身体各部位比例匀称协调。
(二)四肢健全、手形良好。
(三)身高要求:男生 168cm 以上,女生 158cm 以上。专业素质综合条件突出者,可适当放宽身高条件。
第七节 音乐类专业素质条件考核
考核内容及要求
根据音乐类专业培养目标和招生的要求,对考生学习音乐 的素质和条件进行了解和考核,随演唱、演奏或舞蹈考试科目 进行。
要求考生:
一、五官端正、身体健康,身体各部位比例匀称协调;
二、四肢健全、手形良好;
三、身高符合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标准;
四、演唱要求声音清晰明亮,声带无病变;无口吃,无语 音障碍;会说较标准的普通话,乡音能纠正。
附件:考试各科目参考样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