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达2021年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处理意见的通知

2021-11-12 00:00:00 · 作者:未知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2021年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处理意见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撤销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撤销学位授权,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2022年招生工作结束后不得招生,在学研究生按原渠道培养、授予学位。

  学位〔20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2021年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处理意见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撤销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撤销学位授权,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2022年招生工作结束后不得招生,在学研究生按原渠道培养、授予学位。

  附件:

  1.2021年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处理意见

  2.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提出放弃授权的学位授权点名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21年10月25日

【本文为找大学网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大学生在线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及原出处获得授权。有任何疑问都请联系(kf@zhaodaxue.cn)】
  • 相关阅读

TOPS
  • 日排行/
  • 周排行/
  •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