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达2021年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处理意见的通知
2021-11-12 00:00:00 · 作者:未知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2021年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处理意见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撤销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撤销学位授权,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2022年招生工作结束后不得招生,在学研究生按原渠道培养、授予学位。
学位〔20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2021年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处理意见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撤销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撤销学位授权,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2022年招生工作结束后不得招生,在学研究生按原渠道培养、授予学位。
附件:
1.2021年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处理意见
2.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提出放弃授权的学位授权点名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21年10月25日
【本文为找大学网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大学生在线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及原出处获得授权。有任何疑问都请联系(kf@zhaodaxu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