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舅舅帮外甥在考研中作弊,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公诉
黑龙江哈尔滨一研究生学历男子帮外甥及外甥朋友在2020年12月的硕士研究生考试中作弊,被当场发现,该男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公诉。
12309中国检察网1月7日公开的一份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王某某,男,1981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文化,系哈尔滨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王某某为帮助其外甥张某某、其朋友李某某通过国家硕士研究生考试,伙同付某某(另案处理)向李某某、张某某提供耳机、接收器等设备,用于考试作弊。
2020年12月25日,王某某让李某某、张某某到松北区**酒店取作弊用的耳机、接收器等设备,付某某负责发放和演示使用。2020年12月26日,李某某、张某某在研究生考试过程中,被发现作弊。
2021年1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起诉书显示,王某某于2021年1月7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0日经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批准逮捕,2021年1月20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作弊罪,于2021年3月19日向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国家研究生考试中,为组织作弊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澎湃新闻记者 朱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