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 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补充意见(摘编)

2020-11-26 00:00:00 · 作者:北京考试院  
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补充意见(摘编)京招考委〔2020〕23号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学函〔2020〕8号)、《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

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补充意见(摘编)

京招考委〔2020〕23号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20〕8号)、《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进程表》和《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工作进程表》等文件要求,为做好2021年北京市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特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报名

(一)网上报名准备

2021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报考时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在正式报名开始前,各报考点和招生单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工作人员培训

各报考点和招生单位要结合往年报名培训工作经验,指派熟悉报名工作和信息管理的人员,对所有参与报名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招生政策和业务技术培训,确保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2.设备准备

各报考点要按照网上报名、网上确认的工作要求,配备必要的硬件设备,提前测试网络环境,安排合适的工作场地,确保网上报名、网上确认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3.信息发布

各招生单位和报考点应在教育部规定时限内,完成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编制和上传工作,以及招生简章、网报公告和有关要求信息发布工作。发布内容要参照教育部、北京教育考试院的公告要求,相关问题在措辞上保持一致,确保信息发布准确及时。

4.网上咨询

按照教育部安排,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宣传咨询活动将于2020年9月19日—23日,每天9:00-17:00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s://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进行,需延长咨询时间的单位请自行设置。各招生单位要能够熟练使用网上咨询系统,提前做好咨询时间设置和招生信息发布等工作。

5.网上预报名

按照教育部安排,2020年9月24日—27日,每天9:00—22:00为网上预报名时间。各报考点要根据教育部有关报名工作的具体要求,制定详细方案,落实预报名过程中考生网上报名、网上支付等具体工作要求。

预报名成功后,考生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的信息有效,且在网上报名正式开始后的开通时段内,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但“报考单位”“报考点”和“考试方式”这三项关键信息一经确认提交,则不得更改。

考生既可在预报名期间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缴纳报考费,也可以在网上报名正式开始后再进行网上支付。

(二)报名工作安排

1.报名要求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网上报名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网上报名的具体要求由北京教育考试院和报考点、招生单位以“网报公告”的形式向考生公布。若考生未按公告及相关政策要求报名,因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无法进行确认、考试、复试或者被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否则将取消推免录取资格。

2.报考点设置与选择

2021年本市共设置59个报考点,各报考点负责根据情况确定并公布相应的报考点网报公告,接受考生咨询,并受理符合报考点网报公告要求考生的网上报名信息确认、图像信息采集、安排考场、组织考试等相关考务工作。以下考生可选择在京报考:

(1)在京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

(2)报考在京招生单位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的考生;

(3)其他考生,须满足户口或工作所在地在京的条件,有关具体要求按照报考点2021年研考网报公告执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研考报考工作,自2022年研考开始,非应届毕业生在京参加研考报名时的报考条件全市统一为:考生报考时,须具有在京户籍或具有报名当年在京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保记录(不含补缴)。

对于报考京内招生单位的考生,请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发布的“报考单位—北京报考点一览表”(详见北京教育考试院官网:https://www.bjeea.cn)选择报考点。

对于报考京外招生单位的考生,请按照以下规则选择报考点:

(1)报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须选择中国科学院大学报考点报名考试。

(2)“业务课2”科目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考试科目代码第1位为“5”的,须选择北京建筑大学报考点报名考试。

(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

毕业院校(不含艺术类院校)设有报考点的应届毕业生,考试方式为全国统一考试(含联合考试),须选择其所在毕业院校报考点报名考试。

毕业院校没有设置报考点的应届毕业生、艺术类院校应届毕业生、非应届毕业生等3类考生,考试方式为全国统一考试(含联合考试),应选择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印刷学院、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国传媒大学、北京物资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联合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等12个报考点报名考试。其中,选用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考试科目的考生须选择北京印刷学院、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等3个报考点;选用法硕联考考试科目的考生须选择中国政法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等2个报考点;选用其他考试科目的考生须选择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北京物资学院和北京联合大学等7个报考点。

各招生单位在接待考生咨询时,须着重指导并提醒考生务必仔细阅读“管理规定”“报名须知”和“网报公告”的具体要求,正确选择报考点。

3.硕士生报考费、复试费

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部分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2〕1358号)规定,对在京报考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的考生,收取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费138元/人,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含免试生接收单位)可对复试考生(初试合格进入复试考生和免试生)收取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费100元/人。

4.网上支付报考费

2021年我市研考报名继续实行网上缴费方式。凡选择北京市报考点的考生,均应在提交网上报名信息后,以网上支付的方式缴纳报考费。未在规定的网报截止时间(2020年10月31日22:00)前进行网上支付报考费的,报名信息无效。网上确认期间不再受理补缴报考费。各招生单位要提示考生认真阅读北京教育考试院“网报公告”中规定的有关网上支付办法。

对于已通过网上确认的考生,已支付的报考费不予退还。对于在报名过程中取消报考信息、重复缴费、未进行或未通过网上确认的考生,其缴纳的报考费由研招网对账结算后统一进行退费处理,所退费用预计于2020年12月底返回考生缴费时所用的支付账户。

5.网上确认网报信息

各报考点应于2020年11月2日—4日,下载考生网上报名数据及审核结果,11月2日—7日,做好网上确认的各项准备工作。

11月10日前,各报考点完成考生网上确认工作。考生本人须按照所选报考点规定确认报考信息和采集本人电子照片。未在规定时间确认网报信息的考生,报名无效。网上确认期间,需全程联网,实时向教育部中心数据库同步确认信息和照片。

报考点要对考生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学历学位证书(学生证)进行认真检查,并与网报相关信息仔细核对,确保考生网报信息与其证件信息一致。

网上确认时应指派专人严格查验考生提交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核对学生证;获得高职高专、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以核对学历证书为主;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以核对学位证书为主,不硬性要求两证均必备)等电子照片信息。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未按要求提供学生证、学历或学位证书的考生不予确认,报名无效。所有考生均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各报考点要着力做好安全工作,加强对网上确认的管理,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为考生办理网上确认手续,提高工作效率;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确保信息网络安全通畅。

招生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其考试资格。对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规定其完成学历(学籍)核验的时间。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

对于考生在网上确认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或问题,有关报考点应予积极协助解决。

6.专项计划校验码生成与发放

(1)强军计划:校验码由招生单位负责生成、下载后发放给有资格报考的考生。

(2)援藏计划:校验码由西藏考试院负责生成、下载发放给考生。

(3)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校验码由市研招办负责生成、发送。考生填写《报考202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后,到所在省教育厅民族教育处或高等教育处审核盖章,然后通过电子邮件(邮箱:yzb@bjeea.cn)提交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少民登记表等材料的电子版到市研招办,邮件标题命名格式:“报考单位+身份证号码+姓名+2021年少民骨干计划校验码”,市研招办收到考生邮件并审核通过后将回复校验码。校验码申请时间:2020年10月10日—25日。

三、推荐免试生

各有关高校和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以下简称“免试生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和《关于做好2021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20〕38号)等推免工作文件要求,严格规范执行政策,确保推免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推免工作分推荐、接收两个阶段,时间上互不交叉。推荐工作应于2020年10月8日前结束,接收录取工作安排在2020年10月12日至25日进行。推荐阶段招生单位不得进行与考生签订接收录取协议等接收阶段工作,接收阶段不得开展推荐工作。10月25日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仍可报名参加统考。

教育部建立“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作为推免工作统一的信息备案公开平台和网上报考录取系统。推免生(含推免硕士生和直博生)资格审核确认、报考、录取以及备案公开等相关工作均须通过“推免服务系统”进行。

(一)推荐

1.有推免权高校推荐工作程序须按教育部“免试生办法”第十五条进行,高校推免名额及相关专项计划推免名额已通过推免服务系统下达,请及时查收并严格执行教育部推免工作和研究生招生有关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名额,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2.各推荐高校要注重并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 面试等)。

3.各推荐高校要加强对推免生特殊学术专长的审核认定。学校应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 一般不少于 5 人),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杜绝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学校一定范围进行公开答辩,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特殊学术专长,须在推免系统和本单位网站上予以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4.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鼓励推免生在不同地区间、不同招生单位间及不同学科间的交流。各推荐高校不得将报考本校作为遴选推免生的条件,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报考。推荐单位要确保各种类型推免生(包括推免直博生)的推荐工作同步进行。

(二)接收

1.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均可接收推免生,但必须按照教育部“免试生办法”第三章有关要求进行。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接收推免生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50%,各专业必须留出一定比例招生计划用于考试招生方式选拔考生,不得只接收推免生。

2.“推免服务系统”中推荐办法、推免生名单、复试录取办法及录取推免生名单等备案公开的推免招生信息,均由各推荐高校、招生单位提供,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在推荐高校和招生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示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各招生单位应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招收推免生章程和专业目录,并在接收阶段发放复试及待录取通知。

3.最终推免生名单、录取名单和推免生学籍注册均以“推免服务系统”备案信息为准,未经推荐高校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推免生无效,未经招生单位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考生不得录取。当年推免生可在规定时限内查看本人报考并参加复试的招生单位相关专业的同层次同类别推免生录取名单及相关录取信息。

4.接收单位在对拟接收推免生进行复试时,可按前述规定对其收取复试费。

四、初试

各报考点和招生单位应按照教育部“管理规定”要求,做好初试业务课命题、考试组织的各项考务工作。

(一)初试时间

2020年12月26日—12月27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在12月28日进行,8:30开始考试,最长不超过6小时。

(二)初试地点

考生按照《准考证》上指定的考点、考场参加考试。

(三)考场设置

考场由作为报考点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四)命题

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科目设置及试题选用,按《关于编制2021年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的通知》(教学司〔2020〕6号)文件中有关要求执行。

初试中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

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指导规范>的通知》(教学厅〔2019〕12号)和《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规范>的通知》(京招考委〔2019〕20号)文件执行。招生单位自行制定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招生单位是本单位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自命题工作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严慎细实做好各方面工作,坚决杜绝草率大意、粗糙行事。

各招生单位要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工作的组织管理。要在学校层面对自命题工作进行统筹和推进,不得简单下放、层层转交。

要着力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以及命题、审题、制卷,试题、答案保密保管、运送交接等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试题、答案、试卷绝对安全。

(八)违规考生处理

按照教育部“管理规定”要求,今年各招生单位要继续充分利用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有关考试工作的具体要求将另行发文。

五、评卷

我市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24个统一命题科目全部实行网上评卷,全市共设置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等8个评卷点。各招生单位要按北京教育考试院有关评卷工作规定(另行发文)在评卷教师遴选、推荐和管理等方面给予积极配合,保证评卷工作顺利进行。

六、单独考试

经教育部批准有权组织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等考试方式)的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明确本单位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并按要求对外公布,严密组织报名、命题、考试和录取的各项工作。

七、复试

招生单位应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参加复试考生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并事先公布,确定复试名单,安排复试。

在京的7所自主确定复试分数线的试点高校在公布执行本单位考生参加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复试标准及办法之前,须报北京教育考试院备案。

招生单位对考生进行复试时,可按前述规定对其收取复试费。

八、体检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可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九、录取

录取工作贯彻“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录取工作的具体要求将根据2021年全国录取工作会议精神另行发文。

自主确定复试分数线试点高校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划线办法,提高科学性。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该专业招生规模。

在录取阶段,各招生单位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上报拟录取名单,由市教委、考试院审核无误后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市研招办通知招生单位打印录取名单、办理录取手续、向考生发出录取通知书。

十一、加强宣传,做好舆论引导

各招生单位要坚持首善标准,把做好宣传工作放在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工作的突出重要位置,以更大的力度抓紧抓好。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主动加强正面宣传,切实做好政策解读、考试组织、成绩发布、信访咨询、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要结合重要工作环节和工作时段,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研究生考试招生的基本政策、改革措施、工作安排、程序规则,确保所有考生均可在各阶段了解和查询到应知、须知的研究生考试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

十二、考试招生疫情防控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厅〔2020〕8号)等文件要求,各招生单位和报考点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北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的指导下,认真做好考生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测、安全防护,及工作场所、考试环境等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研考各项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202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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