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西藏对口高职考试招生规定
为认真做好我区2023年应届中职毕业生参加对口升高职考试(以下简称“对口高职考试”)招生工作,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原则
1.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实行单独考试、单列计划、单独录取。
3.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高校招收学生毕业后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政府引导、市场为主。
二、报名
4.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区内中职学校及区外西藏中职班的应届中职毕业生。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5.报名原则
(1)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中职毕业生可依据自愿兼报普通高考和对口高职考试。往届中职毕业生无报考资格。已被普通高考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对口高职录取。
(2)参加对口高职考试考生只能报考对应专业类别(见附件2),不允许跨类混报。
(3)区内脱贫攻坚专项计划及分段制协议招生计划的毕业生必须统一报名参加对口高职招生考试,否则不予录取。
(4)区外西藏中职班考生已被区外学校录取的不再参加区内高考和对口高职录取。
(5)脱贫攻坚专项计划及分段制协议招生计划为限报计划,脱贫攻坚2年制及“3+2”、“1+2”学制、分段制协议毕业生必须统一报名,其他考生不得报考。
6.报名办法
(1)所有考生一律采取网上填报信息、网上资格审查、网上信息确认的方式报名。
(2)由考生所在学校统一办理考生报名手续,报名信息由学校或本人在网上填报,学校负责收集整理和上传考生报考材料,按规定时间组织考生对报名信息进行确认。
(3)学籍认领及网上填报报名信息时间为4月28日至5月7日,网上资格审核、信息确认和缴费时间为5月1日至5月11日。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须在规定期限内登录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http://ptgx.zsks.edu.xizang.gov.cn:8082)进行网上信息填报和网上信息确认工作。
(4)在确认报名信息时,考生须逐项认真核对报名信息,确认信息后不再受理任何修改信息的申请。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费、考务费和考试文具费。按藏发改价格〔2021〕380号文件规定,报名费每生30元,考务费每生每科16元,考试文具费每生15元。未在规定时间缴纳相关考试费用,视作自愿放弃。
(5)5月16日前,区内中职学校及区外西藏中职班须打印考生报名信息表,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装入考生档案。
(6)2023年对口高职考试在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七地(市)设立考区。
7.资格审查
(1)报名参加我区对口高职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接受报考条件资格审查。审查内容主要为考生的学籍、档案等报考材料。
(2)考生报考条件资格审查工作实行部门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制度。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区外西藏中职班考生报考资格及材料审查工作由考生就读学校和西藏自治区内地西藏班(校)管理中心负责;区内中职学校考生报考资格及材料审查工作由各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考生就读学校负责。
(3)考生须妥善保管好用户名和密码,严格按照报名系统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确保网上报名填报信息和提供的报考材料清晰可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于凭虚假材料获取报名资格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考试及录取资格。对弄虚作假或协助考生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纪依规依策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各地(市)、各中职学校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压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学校的工作责任,严格规范做好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及档案管理
8.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所在学校应对其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在考生评语中。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①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②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刑法、处罚期内的;
③有危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言行的。
9.体检
体检工作按照《关于切实做好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10.档案管理
(1)考生档案是高校考察和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分为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两部分。
(2)考生电子档案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招生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3)纸介质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档案内容参照《西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考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藏招委办〔2020〕22号)相关规定执行。纸介质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电子档案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4)因档案缺失或档案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影响录取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5)被录取的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各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领取本人纸介质档案。新生报到时,须携带录取通知书和纸介质档案,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相关手续。
四、考试
11.考试内容
考试科目为高职语文、高职数学、高职政治、高职专业综合4门,总分750分,考生只能报考对应专业类别(详见附件2)。舞蹈类考生高职专业综合科目成绩使用普通高校艺术类统考成绩,不再参加高职专业综合科目考试。
12.考试时间
对口高职考试于6月12日至13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安排为:
高职语文6月12日9:00至11:30
高职数学6月12日15:00至17:00
高职专业综合6月13日9:00至11:30
高职政治6月13日15:00至17:00
13.考试地点
区内中职学校毕业生由学校所在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统一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考试;区外西藏中职班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统一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考试。
14.考试要求
除藏医医疗类专业综合考试科目外,其他考试一律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
15.命题
对口高职考试招生命题工作由我区自主命制。试题在启封及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五、评卷
16.对口高职考试评卷、登分、汇总及成绩复查工作由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各科答卷评阅均采取计算机网上评阅方式,各校须加强对考生考前答题指导和培训,确保考生在规范作答。
六、志愿填报
17.2023年对口高职考试招生实行全区统一录取,所有考生按照对应专业大类报名并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志愿填报时间及具体办法另行通知。《西藏自治区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公布后,可在对口高职生源招生计划中了解具体招生学校、专业、学制、人数、学费等。
18.所有考生一律在网上凭报名号、密码、短信验证码登录志愿填报系统填报志愿,并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严防他人篡改。考生须对自己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七、录取
19.对口高职考试招生录取工作安排在普通高考录取结束后进行,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期间,录取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招生工作人员外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20.对口高职考试招生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设置“专业调剂”,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每个考生只能按照所报考的专业类别选报对应院校与专业,不得跨类混报、重复填报。按照招生计划、志愿填报及考生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满为止。生源不足院校采取征集志愿方式解决,征集志愿后生源仍不足的,通过调剂录取专业对口、分数优先的考生解决。
21.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高校要按照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录取,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和各项承诺。自治区招生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22.高校录取新生须按我区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且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自治区招生办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代为录取,并上报教育部备案。
23.对口高职考生被普通高考录取的不再参加对口高职录取。已被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录其他院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安排补录。
24.对口高职录取工作由各招生院校、自治区招生办、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自治区教育厅学生管理工作处共同按要求完成。
八、信息公开公示
25.各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有关招生高校、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自治区教育厅学生管理工作处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志愿填报和录取时间安排、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等信息。
26.各级部门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考生就读学校公示的考生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7月底。
27.各级部门须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28.对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
(1)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相关条款执行。
(2)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
(3)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除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外,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设备、各类计时工具(如手表、电子表等)、录放设备、涂改液、修正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任何物品进入考点,否则视为违规。考场统一配发2B铅笔、签字笔、圆规、三角板、橡皮等考试用品。
(4)自治区招生办将考生在对口高职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29.对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相关条款执行。
30.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高校或中职学校的处理
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中职学校,由教育部或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7号)《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国发〔1986〕108号)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附则
31.考生可登录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或者官方微信公众号“西藏微青年”及时查询各类招考信息及相关安排。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官方网址为:http://zsks.edu.xizang.gov.cn。
32.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未经授权许可,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掐头去尾”、图文不符、增加解读等行为转载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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